房屋租賃合同中,未對物業費交納進行約定,那么物業費由誰來交?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漯河某管理公司與某小區業主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了房屋使用期限、房屋面積、租賃費用等內容,但未對物業費交納進行約定。
2020年5月,漯河某物業公司正式接管該小區,并與小區業主簽訂三年的《物業管理合同》,約定了物業費收取標準,其中約定一切費用由租房戶即物業使用人承擔,并積極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
但租戶漯河某管理公司拒不交納物業費。無奈之下,該物業公司將租戶漯河某管理公司訴至源匯區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2021年度與2022年度兩年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1.52萬元。
審理結果
庭審中,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認為,其和原告物業公司沒有物業服務關系,不應交納物業管理費。
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原告物業公司和該小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且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已經履行相關的物業服務義務。根據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和業主(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雖然沒有對物業費的交納進行明確約定,但是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作為案涉房屋的物業服務享受人應依法交納物業服務費。故被告辯稱自己不知道和原告有物業服務關系,不應該交納物業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判決: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應向原告某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11.52萬元。現該案法律文書已生效。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租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細物業費的交款方,且要仔細閱讀《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當中的詳細條款之后再簽字,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發生。
責編:翟柯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