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屬地管理、區域協同、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職責】 市人民政府對澧河水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舞陽縣人民政府、源匯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澧河干流及甘江河、唐河、馬子河等支流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閘壩調度、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綜合協調機制。
澧河干支流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源地保護管理工作。
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規劃與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澧河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以及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建立水源地保護經費投入和生態補償機制,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工作職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澧河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畜牧、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沙澧河建設運行保障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宣傳與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宣傳教育,強化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引導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水源、破壞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通過環境公益訴訟等對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水源保護】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以水質穩定達標為目標,開展流域聯動綜合治理,系統抓好生態涵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管控等工作,實施沿河截污、河道水質凈化、排污口整治、垃圾清理、生態護坡等治理措施,涵養水源,保護水質。
第九條 【水源保護】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用肥料和農藥,控制和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防治面源污染。
第十條 【保護區劃定】 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范圍確定,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并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保護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范圍邊界設立符合國家標準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一級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以及應急設施。
第十二條 【保護措施】 建設公路、橋梁穿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當設置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和應急池等設施。穿越保護區的輸油、輸氣管道應采取防泄漏措施,設置事故導流槽。
第十三條【保護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劃定、調整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或者指定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時,應當避開保護區。確實無法避開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應急處置】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污染事故、供水保障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器材,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在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直接或者間接排入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廢水、污水;
(三)傾倒廢渣、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五)炸魚、毒魚、電魚;
(六)采砂、取土、挖坑、打井、葬墳、鉆探、爆破、挖筑魚塘及其它危及堤防和水質安全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在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經營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飲、住宿和娛樂場所;
(五)未采取防護措施從事旅游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網箱養殖、游泳、垂釣、餐飲、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體育、游樂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設置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碼頭;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以及應急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五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處罰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處罰措施】 市人民政府、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應急設施的;
(二)違反規定在保護區審批、核準建設項目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排查安全隱患或者處置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漯河西城區現代服務業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漯河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澧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編:翟柯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