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于2014年8月7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我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正在逐步構建。《條例》成了簡政放權之后市場監管的法律基礎,以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為目標,以信用約束為手段,從而規范企業,促進誠信自律,保障公平競爭。
一、把握條例要點,依法真實公示信息
以信息公示為主要內容的《條例》共五個要點:一是企業應定期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二是行政許可等信息自產生20個工作日內應公示,三是企業公示信息將隨機搖號抽查,四是企業未如期公示年度報告或信息不實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五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滿3年仍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應當依法公示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
二、確立約束制度,實現企業信用監管
為實現對企業的信用監管,《條例》確立了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和懲戒,不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處處受限。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已被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擔保、保險等商事活動的參考依據,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個體戶,金融機構不受理其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
依法及時公示信息的企業經營暢通無阻,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申請資質等活動不會受到限制,申請辦理各類登記備案事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資質審核、從業任職資格等有關事項時也將十分便捷,而未依法公示信息的企業將處處受到限制。《條例》的出臺轉變了政府職能,實現了對企業的信用監管。
三、信用體系建設,公示信息意義深遠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為企業設定了新的法律義務,對企業的管理制度提出了全新的考驗,不僅給企業帶來了挑戰,也給守信企業提供了很多機遇。企業在公示自身相關信息的同時對比競爭對手,看到不足,從而找出問題,能明確今后努力方向和發展思路,改進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升企業自律能力,從而贏得發展新機遇。良好的信用會越來越成為未來企業發展的主推動力,會越來越集中代表企業的競爭優勢,真實及時公示信用信息,全面提高信用度,為自身發展贏得新的機遇。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施行以來,廣大市場主體經營者逐漸意識到依法公示信息的重要性,企業和民眾越來越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公示的信息作為交易、消費方面的決策參考,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日益加快。信息公示制度不僅能夠規范執法行為,也能給企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機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推行意義深遠。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