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文博
5月9日,記者從郾城區人民法院獲悉,閃某某欠錢不還,被訴至法院后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借款合同糾紛,汪某某將閃某某訴至法院。郾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依法判決閃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汪某某借款本金6萬元。判決生效后,閃某某未履行義務,汪某某向郾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閃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將閃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閃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據悉,截至目前,失信被執行人閃某某仍未履行義務。
責編:瘦馬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