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為保障《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在我市規范實施,現就有關主要事項公告如下:
一、漯河市轄范圍內汽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二、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三、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四、其他詳細內容請參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過程中,發現汽車供應、經銷商有違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規定的,可及時舉報,舉報電話:12312。
商務主管部門電話:
漯河市商務局0395-3151366
臨潁縣商務局0395-5656187
舞陽縣商務局0395-7129986
郾城區商務局0395-6185399
源匯區商務局0395-3381016
召陵區商務局0395-2615266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