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ㄓ浾?王 輝 實習生 何 爽)花2萬元購買了200張酒店住房券,還剩84張沒用完時,被酒店告知“使用期限已過”不能再用了。如果是你,會接受嗎?近日,市消費者協會受理了這樣一起預付式消費引發的糾紛。
這起糾紛的焦點在哪兒?雙方協商情況如何?
8月7日,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起因】
84張住房券不能用了
2014年1月13日,賈先生從市區長江路凱悅酒店購買了一批住房券。
“一張住房券100元錢,憑這樣一張券在酒店能住一晚上的標間,看著這種券怪便宜,就花2萬元買了200張。”賈先生告訴記者,他在我市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經常搞營銷活動,要安排顧客住宿,正好能用上這些住房券。
到了2014年年底,這200張住房券沒用完,賈先生和酒店方協商后,延期一年繼續使用。
到了2015年年底,住房券還沒用完,賈先生又和酒店方協商,被告知還可以繼續使用。
賈先生公司的人員說,這批券用到2017年下半年時,還有84張沒用。這時候,酒店方告訴他們,住房券使用期限已經過了,剩下的券不能再用了。
【焦點】
住房券的使用期限
8月7日,記者見到了賈先生手中剩余的住房券。“持本卡可享用酒店標準間一間/夜”“請于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其它使用政策由酒店負責解釋”……在住房券的背面,寫著這樣的話。在住房券的一角,還寫著“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對于此事,記者咨詢了市消費者協會負責人。
該負責人說,住房券作為正常購買的預支付憑證,嚴格意義來說,也是一種預付辦卡的消費方式。早在2011年,國家七部委就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其中有這樣一條規定:“為防止發卡人無償占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由于賈先生是實名購買這些券,那就是記名的商業預付卡,按照這條規定,不應該設有效期。
另外,該負責人還指出,在住房券的背面,“其它使用政策由酒店負責解釋”這句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也是不妥的。
【進展】
雙方仍在協商之中
市消費者協會受理這起投訴后,對此事進行了調解。
酒店方表示,可以把剩余的84張券收回,給賈先生價值5000元的32張新的住房券。
對于住房券縮水到32張,賈先生表示不同意,雙方未達成一致。
酒店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說,酒店管理人員進行了更換,當時給賈先生辦理住房券的人員還未聯系上,有關情況需要向該人員進行核實。核實后,再和賈先生做進一步的協商。
對于此事,市消費者協會負責人說,這些年,在群眾日常生活中,預付辦卡消費引起的糾紛一直居高不下,發生的領域涉及酒店、餐飲、娛樂、美容美發、健身、洗車等。大部分消費者,被商家的優惠政策所打動,充值辦了預付卡、優惠券。然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處理起來比較麻煩。他們提醒廣大消費者,一定要理性消費,別吃啞巴虧。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