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艷敏)1月3日,記者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獲悉,1月1日上午8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執勤民警在井岡山路巡邏,突然聽到有鞭炮的聲音,民警循聲在附近一小區找到了燃放點,并找到了當事人李某,依據《漯河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對李某罰款400元。
民警王印濤說:“當時我們到現場之后,有很刺鼻的氣味,地面有鞭炮燃放過后的紙屑。經過了解,當事人李某是小區業主,這兩天剛搬完家正式入住,她請來了親朋好友來慶祝,為了有喜慶的氛圍,就在一樓的院子門口燃放了鞭炮。”
民警隨后將李某帶到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經核實,李某35歲,她承認了在禁燃禁放區域燃放鞭炮的實事。民警依據《漯河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對李某罰款400元。
“喬遷新居是件喜事,不少地方的傳統習俗講究放鞭炮來慶祝。不過,煙花爆竹可不能隨意燃放了,這不僅是為了安全,也是為了藍天。”王印濤說,馬上要過年了,希望市民不要在禁燃禁放區域燃放和違規銷售煙花爆竹。
記者了解到,《漯河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于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為西至京廣高鐵,東以廬山路及其延伸線為界,北至龍江路,南以漯舞路-107國道-南環路-金山路向南-東方紅路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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