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488號)、省政府辦公廳《加強食鹽安全監管開展制販假鹽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豫政辦〔2016〕92號)和河南省鹽務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全省鹽業市場經營管理的通告》(豫鹽聯〔2016〕4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食鹽市場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眾食鹽安全,避免市內個體商戶、餐飲飯店、集體食堂、飲食攤點和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或個人遭受經濟損失和出現食鹽安全問題,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國務院制定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核心是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方案》明確要求繼續堅持食鹽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與食鹽批發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進行食鹽批發經營業務。目前,我省只有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及各級鹽業公司具有食鹽批發資質。任何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食鹽生產、批發活動,違者均屬無證違法經營,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省外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漯河市開展跨區域食鹽批發業務的,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不得向其他經營戶、零售商店、餐飲單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個人等批發食鹽。
三、嚴禁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食鹽批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也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
四、從事食鹽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購進食鹽的,應當到有食鹽批發資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及個體消費者應從正規的食鹽流通銷售渠道購買食鹽,以防購買假冒偽劣食鹽,損害身體健康。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提供低價食鹽為誘餌進行預收貨款和保證金的行為均涉嫌違法。廣大個體商戶、餐飲飯店、集體食堂、飲食攤點、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要保持高度警惕,謹防受騙上當。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工業鹽、工業廢渣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鹽產品充當食用鹽進行銷售或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七、各級鹽業、食品藥品等執法部門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現市場經營主體無證從事食鹽生產、食鹽批發的,依法予以查處。
八、對于違法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鹽價,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各級鹽業、食品藥品、工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違法行為。
舉報電話:
市鹽業局 0395-2121265
市食藥局 12331
市工商局 12315
2016年12月8日
責任編輯:翟柯